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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两个确保”工作要求,三门峡市医保局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应对工作,印发《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三医保〔2020〕7号),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出临时性调整,保障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保证及时支付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参保患者就医顾虑。

三、涉及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患者,先救治后结算,取消省内或省外异地就医和市域内非参保地就医转诊转院手续的办理,且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降低。

四、对承担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经申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相关医疗费用,待疫情防治工作结束后进行结算,结余收回。

五、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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